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特110号
申请人: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
负责人:崔丽娜,该公司分部经理。
被
申请人:赵路路,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路路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裁决一案,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身争议仲裁委员会常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1263号-2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被申请人赵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申请人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撤回其申请处理。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裕华
审判员 钱 锦
审判员 赵玉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