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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刑更48号

董吉乐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董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48号 罪犯董吉乐,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青刑一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董吉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2016年1月28日减刑一年;2017年5月16日减刑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董吉乐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某、郑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书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董吉乐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董吉乐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吉乐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吉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婧华

审判员  蒲娜娜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胡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