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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090号

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与中山市金锋森精密模具厂、谢壮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中山市金锋森精密模具厂;谢壮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090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陆洪喜。

被告:中山市金锋森精密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谢壮就。

被告:谢壮就,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金锋森精密模具厂、谢壮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已预缴25元,该费用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负担。

审判长  卢钊洪

审判员  谢湘云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