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090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陆洪喜。
被告:中山市金锋森精密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谢壮就。
被告:谢壮就,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金锋森精密模具厂、谢壮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已预缴25元,该费用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煜杰五金加工店负担。
审判长 卢钊洪
审判员 谢湘云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