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1民初311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丁光明、丁光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丁光明;丁光磊;丁业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311号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四都村**。

法定代表人:李锐,系该行行长。

被告:丁光明,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丁光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丁业红,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告丁光明、丁光磊、丁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