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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4执308号

那某与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那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04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那某,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 那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那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欠款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7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那某同意和解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和解终结执行,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50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国芳

审判员 张义强

审判员 李 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青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