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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执保8号之一

高金、裴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金;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3执保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金,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裴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担保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皖0803执保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高金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裴某某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某某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