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786号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
负责人:李勇军,该支行行长。
被告:柳寿青,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与被告柳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负担。
审判员 曹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