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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终1号

王金华、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华;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华,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斌,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园高新大道**福汽集团研究院大楼主楼****。

法定代表人:庄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红,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金华与上诉人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金华与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经协商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现王金华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王金华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王金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王金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王金华负担148.75元,福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一萍

审判员  黄 锋

审判员  马 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丽丽

书记员郑紫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