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霞,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执行人:成都喜达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田涯桥
被执行人: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2栋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徐科 关于曾霞申请执行成都喜达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蒲江县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5××××91W××××0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