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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351号之二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服务中心、第三人河北省某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某某;河北省某服务中心;河北省某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351号之二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河北省某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

负责人:徐某某,职务经理。

第三人:河北省某办公室,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主任。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服务中心、第三人河北省某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