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22民初79号
原告:宝鸡市隆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
负责人:徐新岭,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晋南分公司。
负责人:燕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宝鸡市隆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以下简称隆厦房地产临汾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晋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然电子晋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9)晋1022民初2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都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案隆厦房地产临汾分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安装工程尚未完工,要求安然电子晋南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与上述(2019)晋1022民初23号一案中安然电子晋南分公司要求隆厦房地产临汾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两者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晋1022民初2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续红萍
人民陪审员 孙兆亮
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