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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刑初93号

胡津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津明,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201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5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津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指控: 1、2018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津明爬窗进入临海市大洋街道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的行政执法岗亭,窃得警翼牌执法记录仪一只(已扣押并发还)。 2、201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津明在临海市西侧停车处,拉开一辆汽车的副驾驶室车门,窃得关某像挂件一只(已扣押)。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挂件价值人民币125元。 3、201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津明爬窗进入临海市大洋街道国庆村洋姆坦105号二楼被害人郑某租住的房间,窃得室内三捆电线、一个手电筒、两双女鞋、一包某群香烟、一个枕头及五元人民币。案发后,女鞋、手电筒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胡津明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津明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津明具有坦白、退赔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津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胡津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津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扣案在案的赃物应返还相关被害人,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津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关公像挂件一只返还给相关被害人,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陶开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叶裔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