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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刑更10号

刘少龙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刑更10号罪犯刘少龙,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饶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少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赣11刑终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龙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江萍

审判员  钟 凌

审判员  蔡 霞ggz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