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刑更10号罪犯刘少龙,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饶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少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赣11刑终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龙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江萍
审判员 钟 凌
审判员 蔡 霞ggz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