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547号原告王惠士,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牛利萍,女,汉族,成年,现住址不详。被告胡本杰,男,汉族,成年,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惠士诉被告牛利萍、胡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豫0902民调8963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惠士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牛利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6年3月13日重新出具借款本金40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胡本杰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牛利萍、胡本杰后,未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且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二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