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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547号

王惠士与牛利萍、胡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惠士;牛利萍;胡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547号原告王惠士,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牛利萍,女,汉族,成年,现住址不详。被告胡本杰,男,汉族,成年,现住址不详。

原告王惠士诉被告牛利萍、胡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豫0902民调8963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惠士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牛利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6年3月13日重新出具借款本金40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胡本杰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牛利萍、胡本杰后,未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且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二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