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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民初769号

闫晓兵与宁波宏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晓兵;宁波宏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769号

原告:闫晓兵,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宁波宏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7951911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冯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晓兵与被告宁波宏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晓兵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宏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晓兵撤回对被告宁波宏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晓兵负担。

审 判 员  杜 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梦霞 代

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