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303民初466号

(2019)466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建会、王红连、宝鸡市鼎胜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市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建军;王玉萍;宝鸡市鼎胜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市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民初466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8H。 法定代表人张鹏洲,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喆,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建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30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王玉萍,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住址同上。 被告宝鸡市鼎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水莲寨宝虢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305363494J。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任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市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91119974R。 法定代表人李涛,任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建会、王红连、宝鸡市鼎胜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市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4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怡

书记员  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