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清申2号
申请人:瞿许才,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婷,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洲住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东方红小区东塘****。
法定代表人:李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瞿许才申请对被申请人湖洲住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瞿许才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湖洲住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瞿许才请求撤回对湖洲住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瞿许才撤回对湖洲住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邓文莉
审判员 陈光辉
审判员 黄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赵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