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02执恢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中,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被执行人高战领,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闫雪云,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和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建中与被执行人高战领、闫雪云、驻马店市和美家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9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战领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36667元,共计836667元。被告高战领自愿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2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9725元;如被告高战领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支付,被告高战领自愿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闫雪云、驻马店市和美家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高战领、闫雪云、驻马店市和美家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中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4日因查封财产正在评估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房产信息中心送达查询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高战领名下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经拍卖已成交,成交房款不足以抵偿标的。
四、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信息。
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战领、闫雪云、驻马店市和美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建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