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754号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孙新民。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博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754号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孙新民。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