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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4民初754号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754号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孙新民。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