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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执7170号之一

林剑锋、李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剑锋;李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7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剑锋,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爽,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林剑锋与被执行人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若被执行人李爽未按期履行(2016)粤0114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林剑锋有权以被执行人李爽所有的位于增城市中新镇恒大山水城御峰三街5号404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的次序优先受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位于增城市中新镇恒大山水城御峰三街5号404房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已抵押,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李爽),上址的房产在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在上址房产执行终结前通过本院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相关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在上址房产执行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邵    演      杨 执行员何  金    渭 执行员 李   帮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聘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