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9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高柏,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复震,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高柏与被执行人王复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柏于2018年11月7日依据我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1554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复震履行如下义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2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复震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过2018年11月22日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王复震名下账户32个,已对有余额的账户采取了冻结和扣划措施,将余额共计17153.6元扣划至我院账户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高柏;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个,无可供执行金额;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无开户信息。2.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复震的房屋和土地登记信息,截止到2018年12月1日,王复震在长春市无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3.王复震名下有车牌号为吉A0RN**的号的吉普牌车辆一辆,已于2018年12月10日向长春市车管所发出查封协助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但不能实际控制。4.对被执行人王复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高柏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和财产查询结果进行了告知,高柏对财产查询结果和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155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王庆岐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