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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216号

密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密山市和平乡龙腾养猪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密山市环境保护局;密山市和平乡龙腾猪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82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扈大明,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初晓敏,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密山市和平乡龙腾猪场。 住所地密山市。 经营者:宫兆文,男,汉族,猪场负责人,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乡龙腾猪场行政处罚一案中,密山市和平乡龙腾猪场应给付密山市环境保护局罚款1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密山市和平乡龙腾猪场提出原审申请人密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0日送达给原审被申请人宫兆文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7月5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黑0382行审41号行政裁定错误,应予撤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海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李广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