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2民初5425号
原告:李明亮,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鲁金中,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张文斌,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亮与被告鲁金中、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1月25日原告李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杨 云
审判员 李志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