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施章圣,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马黎明,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施章圣与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黎明未履行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259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章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马黎明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南京市。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施章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施章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军
审判员 李勇
审判员 周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