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然华,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然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金某(已判)作为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无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詹然华作为施工队管理人员,并由被告人詹然华招用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朱某等作业人员,从林某1处私自承接瑞安市瑞祥新区国宾一号工地外墙涂料工程。被告人詹然华未在施工现场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年9月8日9时许,作业人员朱某在高空作业中,违规操作,只将安全带扣在座板工作绳上,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绳并扣上安全带,在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朱某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心脏破裂而死亡。 2017年9月12日,金某及林某1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91万元。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詹然华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林某1、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事故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然华作为施工队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然华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然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振 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余霜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