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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4民初5257号

张志祥与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祥;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4民初5257号

原告:张志祥,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安丘天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华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迎军,经理。 原告张志祥与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6756.0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5年开始给被告往外送货,原告挣运费,截止到2018年10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费66756.04元,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来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05年开始为被告运输送货,经结算至2018年10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费66756.04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截止到2018年10月9日,我公司(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共欠张志祥运费¥66756.04元,大写:陆万陆仟柒佰伍拾陆元零肆分。特此证明!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盖有单位公章)2018年10月9日。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上述欠款。2018年10月19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6756.04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自2005年开始为被告送货,至2018年10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6756.04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66756.0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志祥运费6675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诉讼保全费690元,共1424元,由被告安丘市华品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