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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民辖终93号

朱风波、吴克强与朱风波、吴克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风波;吴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风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克强。

上诉人朱风波因与被上诉人吴克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110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吴克强和朱风波之间系因委托理财发生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为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吴克强所在地。吴克强的住址在该院管辖范围内,吴克强向该院提起诉讼,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朱风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风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朱风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签署相关合同,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应适用合同纠纷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朱风波所在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中,双方之间因资金委托管理投资事宜产生纠纷,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吴克强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朱风波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