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39号罪犯徐云林,男,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云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48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聂丽微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徐云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监月消费较高,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徐云林伙同刘玉春、候世升于2005年6月末7月初合谋,编造要在靖宇县开发建设“靖宇县新城小区”八栋住宅楼,需要钢材1200余吨的虚假事实。并明确分工由徐云林负责联系钢材,候世升负责签订合同,刘玉春负责卖钢材。以“白山市冠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用虚构事实,利用虚假产权作抵押的手段与通化市居民刘世华签订购销建筑钢材《协议书》,骗取刘世华建筑钢材278.7吨,价值人民币953603.3元。徐云林分得赃款42000元,用于生活花销,后去向不明。徐云林所得赃款42000元已全部追缴,并返还受害人刘世华。
二、2007年5月,徐云林成立了“白山龙润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后骗取了江源区政府的信任,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在没有取得项目及对外发包权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将白山市西北岔水利枢纽工程承包给程欣龙施工,骗取工程投标费200000元。徐云林分两次返还程欣龙30000元,实际骗取170000元。
三、2010年初,徐云林在没取得松江水电站工程发包权,便安排周景彪及孙卫星与王志民洽谈承包松江水电站工程项目。至徐云林被抓获,王志民二次共被骗取工程合同履约金700000元。
四、2010年2月份,徐云林在没有取得西北岔水利工程的情况下,以白山市西北岔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对外发表承诺书。2010年7月22日,叶将伟要承包隧道工程,向该公司财务缴纳了150000元合同履约金。发现被骗后,向徐云林索要款项,徐云林仅返还叶将伟20000元。
五、2010年4、5月份,徐云林与肖文富二人经过合谋后,由肖文富以白山龙润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谎称其公司有白山市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由于工程需要,面向社会进行工程机电设备报名入围,并编造《工程机电设备报名入围单》,骗取多家企业向白山龙润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入围费。核实27名被害人共计31笔,共骗取222000元。肖文富按30%提成,余款由徐云林支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9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减刑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云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