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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896号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长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长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896号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北路一段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长国,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晓梅

书记员汤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