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5刑更29号罪犯叶双清,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川01刑终70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叶双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双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双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2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双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双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