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228号
原告:陈明全,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79613286J。
法定代表人:杨德彦,总经理。 原告陈明全与被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明全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陈明全负担。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