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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462号

罗章许与重庆耀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章许;重庆耀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3民初462号

原告:罗章许,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群,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重庆耀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637XL。

法定代表人:唐鹏。

原告罗章许与被告重庆耀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章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章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工资10410.8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提成1169.8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罗章许到被告耀鹏公司从事材料采购工作,月平均工资4000元,提成累计计算。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工资10410.84元,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提成1169.85元,共计11580.69元。201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9月至11月工资款10410.84元,提成1169.85元。被告耀鹏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具体工资(含提成)的拖欠期间,因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未举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陈述虚假,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确认,即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工资10410.84元,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提成1169.8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第五十条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方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对于原告被拖欠的工资(含提成)负有直接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重庆耀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罗章许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工资10410.84元;二、重庆耀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罗章许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提成116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离

书记员唐幸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