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26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尚,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香,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第二十五中学教师,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未来生活超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三家子屯龙滨路道边**。经营者:高哈丽阳,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蔡淑兰,女,194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诉人高尚因与被申诉人张金香、哈尔滨市平房区未来生活超市、蔡淑兰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913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3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娄威巍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