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364号
原告:王刚,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超,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王刚诉被告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刚于2019年2月25日以被告已赔偿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刚负担。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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