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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364号

王刚与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刚;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364号

原告:王刚,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超,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王刚诉被告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刚于2019年2月25日以被告已赔偿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刚负担。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