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29执保40-2号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亮、李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亮;李艳艳;韩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9执保40-2号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爱东住所:嘉祥县。

被告:贾亮,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嘉祥县。

被告:李艳艳,女,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嘉祥县。

被告:韩冰,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亮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亮、李艳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嘉祥县华祥商贸城2号楼1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一处,证号为:鲁(2016)嘉祥县不动产权第000219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