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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21执1411号

曾繁春与张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曾繁春;张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621执14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繁春与被执行人张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06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涛给付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吉06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张文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东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