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2民终1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非易,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道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
原审
被告: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上诉人陈非易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旅行社)、原审被告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非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由中侨旅行社向其赔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48元,不再要求淘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中侨旅行社承诺签证办理时间为13个工作日,后无故单方面变更为20个工作日,既没有合理的依据也没有及时告知上诉人陈非易,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侨旅行社辩称,签证业务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遇到重要节假日时,办理期间会相应有所延长。被上诉人中侨旅行社并没有欺骗上诉人陈非易的主观故意,而是依据客观情况进行的调整。淘美公司未作述称。陈非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侨旅行社赔偿284元;2、判令中侨旅行社赔偿损失2,748元;3、判令淘美公司对以上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中侨旅行社和淘美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淘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票务代理等,在淘宝网上主办了飞猪平台。中侨旅行社在飞猪平台的店铺名为上海中侨旅游经营店。2017年12月22日陈非易在上海中侨旅游经营店购买新加坡签证个人自由行旅游签证套餐4件,单价229元,中侨旅行社承诺签证办理时长为13个工作日,双方未约定提交材料的时限。2018年1月17日陈非易告知出行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对两位不符合要求的照片称需下周才能补交。中侨旅行社表示新加坡签证目前至少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出签,并表示下周补交照片已来不及办理。2018年1月18日陈非易表示扣除节假日,需至2018年2月22日才能出签,超出其出行日期,故取消四位的签证代办,申请退款,并于2018年1月29日收到退款916元。后陈非易委托昆山春秋国旅代办了签证服务,共支付相关费用1,204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陈非易与中侨旅行社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陈非易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单时,中侨旅行社承诺13个工作日出签,双方未约定提交材料的时限,2018年1月17日在核对相关材料时,中侨旅行社才告知目前至少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出签,不能在陈非易出行前出签。陈非易遂取消了签证代办,在申请后收到退款916元。后陈非易委托昆山春秋国旅代办了签证服务,多支付相关费用288元。因中侨旅行社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陈非易申请并收到退款后,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已解除,但因此造成陈非易损失288元,中侨旅行社应予赔偿,现陈非易要求赔偿284元,与法不悖,依法照准。中侨旅行社关于其服务虽有瑕疵,但已及时告知并向陈非易退款,故不存在欺诈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淘美公司关于其不是服务合同相对方,作为网络平台已尽到相应义务的辩护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故陈非易要求中侨旅行社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和要求淘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
一、上海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非易人民币284元;
二、驳回陈非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侨旅行社在向陈非易销售签证服务时,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陈非易在购买签证服务时,中侨旅行社并没有故意告知陈非易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在中侨旅行社通知陈非易因业务情况变化导致签证办理时间由13个工作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后,双方对于退款和材料的退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均达成了共识,中侨旅行社也积极履行了退款和退还材料的义务。从事件发生及双方沟通的整个过程来看,中侨旅行社虽存在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欺诈。而且,陈非易于2017年12月22日向中侨旅行社购买了签证服务,陈非易应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应签证材料,但陈非易于2018年1月17日方才提供签证材料并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即刻提供更正材料,从而也导致出签时间晚于其行程时间,陈非易对其损失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足以反映陈非易因中侨旅行社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无法认定中侨旅行社存在欺诈。综上所述,陈非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非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奚懿
审判长 顾慧忠
审判员 郑 璐
审判员 汤佳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