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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673号

任金宝与张伏钗、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金宝;张伏钗;杨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673号

原告:任金宝,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张伏钗,女,1956年7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告:杨玲玲,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任金宝与被告张伏钗、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任金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东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盛婉丽

书 记 员 骆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