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673号
原告:任金宝,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张伏钗,女,1956年7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
被告:杨玲玲,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任金宝与被告张伏钗、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任金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东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盛婉丽
书 记 员 骆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