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81民初45号

秦彩侠与冯亚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彩侠;冯亚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秦彩侠与冯亚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81民初45号

原告:秦彩侠,女,生于1960年11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冯亚芳,女,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秦彩侠与被告冯亚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彩侠、被告冯亚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彩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亚芳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款5472元(2018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每年1600元,6年共计547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冯亚芳为了种植苗木,经人说事于2014年10月14日与原告秦彩侠之夫王武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责任田1.14亩用于种植苗木,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承包费为每年912元,并于每年9月底前付清;同时约定如被告违约则赔付原告年承包费的50%作为违约金。2018年9月底,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冯亚芳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符合以下任意一款时方可终止。(1)因地震、水灾或者不可抗力而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时。(2)如有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签订至今,原告一直按期缴纳承包费,没有违约。2018年9月,原告没有向被告缴纳承包费,是因为涉案承包地全部被水淹没,丧失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合同的终止事由出现,已终止了合同。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原告秦彩侠之父王武生与被告冯亚芳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富村周边责任田1.14亩用于种植苗木,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承包费为每年912元,并于每年9月底前付清;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1)因地震、水灾或者不可抗力而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时。(2)如有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年承包费50%的违约条款。此后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被告的承包费付至2018年10月13日。 另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2018年案涉的承包地成为水漫地。

本院认为,原告认可承包合同签订以来,被告冯亚芳一直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包费付至2018年10月13日,2018年该块承包地成为水漫地,此后冯亚芳以合同具备终止条件为由拒付承包费。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拒付承包费的行为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彩侠的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彩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育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