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2财保210号

刘冬、石国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冬;石国正;王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210号

申请人:刘冬,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洁,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

申请人:石国正,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申请人:王伟红,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刘冬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66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刘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国正、王伟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66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育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