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民初101号
原告:安岳县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外南街东方帝都小区内负**。
法定代表人:喻小蓉。
被告:刘伟,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御景天成小区。 原告安岳县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岳县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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