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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430号

徐术华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固始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术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固始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430号

原告:徐术华,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固始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炳臣,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

原告徐术华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固始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术华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固始县分公司的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