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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81执4362号

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81执4362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倪萍,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高飞,经理。申请执行人启东宇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上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35212.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12月18日向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3、本院在审理中对被执行人房产保全。因房产已由本院(2018)苏0681执恢485号案件启动拍卖,本案可参与执行分配。4、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上述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袁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