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民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确认的送达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朋,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大眼晴文具店。住所地:阳西县城十区明珠新城纵横(5)住宅小区03号。经营者:关正军,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大眼晴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俏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冯志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漫榆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