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7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郭长勇,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孔祥夫,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长勇与被执行人孔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孔祥夫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案件执行未果。 1.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孔祥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孔祥夫不在户籍地居住,未妥投。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孔祥夫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2019年1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孔祥夫名下人行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孔祥夫房地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该村党支部书记孔凡涛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2011年10月份前就已离开村子,后来听说去了湖北武汉,具体下落不详。 4.2018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孔祥夫发布了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16日把被执行人孔祥夫列入了失信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艳君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