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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刑初33号

马海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马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1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海涛,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涛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海涛于2018年9月27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九台区东湖镇其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湖客运站南200米处时,与王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海涛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03mg/100ml。经认定:马海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公民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商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马海涛采血照片、事故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海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涛违反道路安全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海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月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