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1民初5670号原告张卫标,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余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标与被告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卫标于2019年1月25日撤回对被告余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标撤回对被告余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卫标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童华兵
人民陪审员 徐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