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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1民初5670号

张卫标与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卫标;余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1民初5670号原告张卫标,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余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标与被告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卫标于2019年1月25日撤回对被告余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标撤回对被告余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卫标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童华兵

人民陪审员  徐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