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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1执1507号之一

巴仁慈、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巴仁慈;张明伟;马爱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仁慈,男,回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明伟,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马爱萍,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巴仁慈与被执行人张明伟、马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明伟、马爱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巴仁慈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仁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5月6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1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明伟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车辆未实际控制,属无法处置财产;被执行人马爱萍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110.22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明伟名下有位于巩义市站街镇兴华路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巩03010074**),本案已查封,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5、2019年1月25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1执1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自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