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孔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某某县,现羁押于某某女子看守所。上列当事人某某人民法院与孔某某罚金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辽07刑初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孔某某偿还200000.00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孔某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股息红利,房产已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孔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孔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人民法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审判员 左荣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