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2538号原告郑州白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北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刘本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楷林商务中心******。负责人李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萍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白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郑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罗瑞宽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39485元、施救费84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1490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各项损失过高,车损应以实际发票和维修清单为准;2、原告系单方委托鉴定,有失公平,故申请重新鉴定;3、鉴定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3时00分许,罗瑞宽(男,34岁,驾驶证号410223198301283517)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重型货车,沿京深107河北行驶至河北立交桥桥下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石墩子发生相撞,至车辆受损。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处理认定:罗瑞宽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1、原告系豫A×××**、豫AX8**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2018年1月5日,开封市天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祥符分公司结论书,载明原告车辆损失为139485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200元;3、原告向信阳宝声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支付豫豫AX8**施救费2600元,向平桥区通达搬运装卸服务部支付拖车、吊车费用5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保险金。本案中,原告的车损139485元、评估费1200元、施救费8400元(2600元+5800元),总计149085元。因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平安财保郑州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90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白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49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山 微信公众号“”